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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電商法合規(guī):微商規(guī)范經營

 二維碼 11290


新電商法合規(guī)篇:微商規(guī)范經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微商行業(yè)主體合法權益,規(guī)范微商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符合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guī)定,促進微商行業(yè)健康持續(xù)發(fā)展,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規(guī)范所稱微商,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通過自建平臺或其他網絡服務以直銷、招募經銷商或分銷模式銷售商品或服務的商業(yè)行為。

第二章   微商經營者

第三條 本指南所稱的微商經營者是指從事微商行業(y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自建系統(tǒng)或者網站的品牌方、平臺內經營的經銷商及通過其他網絡服務招募經銷商、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欲商經營者。所有微商經營者都屬于電子商務法規(guī)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微商品牌方是指供應產品或提供服務并對該產品或服務制定推廣、銷售制度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微商經銷商是指根據公司銷售制度招募經銷商、銷售推廣商品或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自建系統(tǒng)或者網站招募經銷商、銷售推廣商品或服務或者為經銷商交易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fā)布等服務的品牌方屬于電子商務法規(guī)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第四條 微商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除電子商務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的除外。

第五條 微商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依法應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六條 所有微商經營者應當根據《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取得相應許可。微商經營者銷售食品、煙草、醫(yī)療器械等商品需要取得相應許可后具備相應銷售資格。

微商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guī)禁止交易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

(一)仿真槍、軍警用品、危險武器類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品、毒品類

(三)反動等破壞性信息類

(四)色情低俗、催情用品類

(五)涉及人身安全、隱私類

(六)其他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文件中禁止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其他法律、法規(guī)禁止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

第七條 微商經營者應依法納稅。

第八條 微商經營者應依法開具發(fā)票。

第九條 微商經營者應根據電子商務法相關規(guī)定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或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持續(xù)公示營業(yè)執(zhí)照、與其經營業(yè)務相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據電子商務法或其他法律法規(guī)不需要辦理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示。前款規(guī)定的信息發(fā)生變更的,微商經營者應當及時變更公示信息。

第十條 微商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微商經營商務行為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或經常場所顯著位置持續(xù)公示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微商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交易相對方或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虛構交易量、編造用戶評價、夸大功效等方式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交易相對方或消費者。

第十二條 微商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fā)送商業(yè)性電子信息。

第十三條 微商經營者不得以默認同意的方式搭售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微商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個人信息刪除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微商經營者從事跨境微商經營的,應當遵守進出口監(jiān)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三章   微商品牌方

第十七條 微商品牌方提供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huán)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八條 微商品牌方制定銷售、推廣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guī)定提供商品售后服務。

第二十條 微商品牌方應當公平、公正、公示原則制定經銷商管理規(guī)則,并與經銷商簽訂合作合同。

第四章   微商平臺經營者

第二十一條 微商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lián)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電子商務法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并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并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

第二十二條 微商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絡安全、穩(wěn)定運行,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微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fā)生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微商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fā)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微商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微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暑位著位置持續(xù)公示平臺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二十六條 微商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采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要求退出平臺的,平臺經營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微商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xié)議、交易規(guī)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二十八條 微商平臺經營者依據平臺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實施警示、暫?;蛘呓K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及時公示。

第二十九條 微商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yè)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qū)分標記自營業(yè)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yè)務,不得誤導消費者。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yè)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微商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微商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

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微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guī)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微商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第三十二條 微商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第三十三條 微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三十四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 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惡意發(fā)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微商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三十五條 微商商務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適用本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微商商務經營者應當清晰、全面、明確地告知用戶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法等事項,并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三十七條 合同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標的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tǒng)并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當事人對交付方式、交付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章 知識產權保護


第三十八條 微商銷售和宣傳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yè)名稱權、他人合法人格權等權利。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假冒注冊商標;

(二)假冒專利;

(三)侵害著作權。

第三十九條 微商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

(二)擅自使用、仂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絡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限額;

(四)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yè)信譽;

(五)以交易達成后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竟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微商不得以排擠竟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jié)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yè)降價銷售商品。

第四十條 微商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

第七章   微商廣告

第四十一條 微商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

第四十二條 微商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huán)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處方類和煙草廣告;

(十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y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y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

(十三)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第四十三條 微商廣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關于廣告宣傳,代言等作出的相關規(guī)定。

第八章   其他

法律、法規(guī)對微商經營者由相關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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